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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15620号“NO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91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015620号“N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78号

   

申请人:深圳鼎加弘思饮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15620号“N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05269A号“饿了么NOW”商标、第1535818号“NOW及图”商标、第27098166号“饿了么NOW”商标、第46339783号“NOW财经台”商标、第55218746号“农富一家NOW FRUTTI及图”商标、第36468558号“7NOW”商标、第4790571号“NOW BROADBAND TV”商标、第54961593号“切果NOW”商标、第46354135号“NOW”商标、第54042284号“切果NOW”商标、第14389224号“NOW”商标、第5140769号“NOW财经台”商标、第10344582号“NOW”商标、第36468559号“7NOW”商标、第55956071号“闹事设计NOW”商标、第27098166A号“饿了么NOW”商标、第4790580号“NOW”商标、第26405269号“饿了么NOW”商标、第1769238号“NOW”商标、第4790562号“NOW BROADBAND 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获奖情况;申请人官网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八、十、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指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九、十一至十四、十六至二十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娜娜
张蕾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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