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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47923号“孔氏纸业 KONGSHIZHI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34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47923号“孔氏纸业 KONGSHIZHI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28号

   

申请人:河北孔氏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47923号“孔氏纸业 KONGSHIZHI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5722号、第55490149号、第13264676号、第1744265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孔氏纸业 KONGSHIZHIYE及图”与与引证商标一“孔氏家业 KONGSHIJIAYE及图”、引证商标三“孔氏文化”(篆体字形式)、引证商标四“孔氏琴坊”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孔氏”,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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