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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00918号“谷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91 2022-05-17 11:25:35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200918号“谷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994号

   

申请人:武汉中元时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0918号“谷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046488号“谷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有相同商标,且申请人已被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高尔夫球车(车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减震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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