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关于第57499220号“M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45 2022-05-16 10:52: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499220号“MP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38号

   

申请人:广州市瑟睿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9220号“M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0763号“MP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88861号“MPS MITACA PROFESSIONAL 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含义上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电缆、光学纤维(光导单纤维)等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