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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91953号“冰纯优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25 2022-05-16 10:52:17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691953号“冰纯优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0340号

   

申请人:上海纯晨饮用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91953号“冰纯优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67554号“冰纯优活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774128号“冰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78554号“冰纯 王子啤酒 PRI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3165号“冰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中文部分包含相同文字“冰纯”,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无酒精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鉴于其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张书建
洪强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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