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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47454号“BLUE V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597号
申请人:星克跃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博雅智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47454号“BLUE 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BLUE VENT”与“蓝色通风孔”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其本身含义丰富,具有显著性,使用在第9、11类商品上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BLUE VENT”可译为“蓝色通风孔”,指定使用在车辆用传感器、汽车用空气净化器等商品上,易被相关消费者理解为“蓝色通风孔”,系对上述商品中某个结构的描述,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