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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183065号“YIXI ART JEW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84 2022-05-13 16:40:1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183065号“YIXI ART JEW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313号

   

申请人:周少琼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83065号“YIXI ART JEW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形成了唯一对应于申请人的可识别特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316104号、第21152460号、第29453195号、第15527229号、第127915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珠宝首饰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钟;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钟;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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