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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378440号“皇纳 1984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438号
申请人:李锷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78440号“皇纳 198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1061号“ENJ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680833号“CVM PAULY 1866及图”商标、第15953180号“XIHUANGUAN及图”商标、第14356064号“HUANGCROWN及图”商标、第8765280号“ZIMROYAL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