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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85277号“欢乐芭布荳 HUANLEBABUDO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340 2022-05-13 10:29:20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0485277号“欢乐芭布荳 HUANLEBABUDO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377号

   

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彭焕华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5日对第40485277号“欢乐芭布荳 HUANLEBABUD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巴布豆”、“BOBDOG”、卡通狗头图形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由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告宣传,在童装、童鞋等儿童用品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10799号“巴布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4867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169457号“巴布豆概念生活馆BOBD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66518号“巴布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除抄袭模仿申请人“巴布豆”商标外,还抄袭摹仿“耐克”、“李宁”等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其主观恶意及其明显,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成立及变更的相关资料;
  2、百度百科检索“巴布豆”的资料;
  3、厂容厂貌及代理店、专卖店图片;
  4、展销会资料;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中的有关报道资料;
  6、荣誉资料;
  7、商标注册资料;
  8、著作权登记资料;
  9、相关行政裁决书;
  10、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名下商标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晋江市陈埭镇班尼迪童鞋店于2019年8月20日在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21年3月27经核准转让予彭焕华,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4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巴布豆”商标整体独创性较强,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童鞋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争议商标中包含的“芭布荳”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部分“巴布豆”字形相近、呼叫相同,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其商标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巴布豆”作为其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童装等商品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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