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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25743号“南方健康 SOUTHERN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32 2022-05-13 09:35:2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825743号“南方健康 SOUTHERN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4224号

   

申请人:深圳映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25743号“南方健康 SOUTHER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55427号“南方润康”商标、第22342829号“南方 NANFANG及图”商标、第13313200号“南方優品”商标、第4049379号“南方导航 Nan fang dao hang”商标、第3666144号“南方人才”商标、第19456622号“南方传媒”商标、第12000084号“金南方及图”商标、第15152956号“南芳”商标、第8673529号“SOUTHERN BULBS”商标、国际注册第1553714号“SOUTHERN SPORT”商标、第3130495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认读部分“南方健康 SOUTHERN HEALTH”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闫洁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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