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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384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536号
申请人:于智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8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96069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9808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715443号“赐福圣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845897号“安健养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9990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