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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47466号“伍行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187号
申请人:陕西茗行品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7466号“伍行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8550号“五行”商标、第5766938号“五行及图”商标、第53566790号“五行”商标、第53573938号“五行”商标、第35455773号“药都 五行”商标、第35452486号“药都 五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组成元素及寓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四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茶叶及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雅楠
刘琰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