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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45342号“BNWNYL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0 2022-05-12 14:08:5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845342号“BNWNYL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124号

   

申请人:美国花花公子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瑞安市华爵服饰包装店)
  国内接收人:张维慧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顺锦园幢单元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5342号“BNWNYL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复审期间,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予美国花花公子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890497号商标的所有人为美国花花公子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2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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