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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51793号“wi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77号
申请人:雾鑫时代高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51793号“wi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的申请商标“WIPO”具有独创性,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的本质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wipo”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英文简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