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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910048号“五峰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89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3910048号“五峰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140号

   

申请人:五峰茶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湖北点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10048号“五峰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志》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我局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材料用以证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未按期回文并补交所需材料,因此,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必然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在“红茶”商品上有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第七条表述的工艺要求为绿茶的加工工艺,不是所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红茶”的工艺。另第六条中“硒含量可达0.074mg/kg以上”的表述,未提供该地理标志“五峰茶”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是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内的证明材料。此外,申请人在“红茶”商品上已经核准了“五峰红茶”、“五峰宜红茶”两件不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我局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明确该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间关联,申请人未按期回文并补交所需材料。我局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但申请人未按期回文并补交所需材料。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邮局原因,申请人并未收到审查意见书。申请人申请复审后已对管理规则进行了修改。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志》(1985-2005)关于五峰茶的记载;2、《五峰古茶道》关于五峰茶的记载;3、“五峰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注册时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除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外,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依次顺延):4、“五峰茶”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5、“五峰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特定品质检测委托合同;6、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工作人员、检测设备明细表。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志》(1985-2005)以及证据2《五峰古茶道》关于五峰茶的记载与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所述不符,尚难以证明申请商标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二、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中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虽就其五峰茶的品质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作出介绍,但仍未能充分说明其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尤其是其五峰茶的品质与气候、土壤之间具体存在何种联系。第六条虽说明了“五峰茶”的品质,但并未具体阐述其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包括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等数据,尚不能充分证明该产品品质特征与产地自然因素有必然的联系。第七条表述的工艺要求中含有红茶的加工工艺,符合证据要求,我局予以认可。
  三、此外,申请人在“红茶”商品上已经核准了“五峰红茶”、“五峰宜红茶”两件不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在复审阶段未提交说明,明确该三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间的关联。上述三件不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红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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