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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62879号“SWEET 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09号
申请人:万象共识艺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862879号“SWEET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类国际注册第1199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WEET AR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Sweet”,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