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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558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95号
申请人:栖霞法拉图葡萄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55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1295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