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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6306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796号
申请人: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3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27325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8508144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与第2396579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构成和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未放弃的服务上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