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7238436号“大话西游佬 Talk about
xiyoul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200号
申请人:李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38436号“大话西游佬 Talk about xiyoul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92623号、第16019957号、第14434222号、第3010699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同,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大话西游佬”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大话西楼宴”、引证商标二“大话西游基”、引证商标三“大话西游”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