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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251614号“阿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197号
申请人:许凌涛
委托代理人:嘉兴金贤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51614号“阿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1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月20日第1776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糖渍水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食用橄榄油、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