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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593695号“灵水龙津LING SHUI LONG
J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491号
申请人:广西龙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93695号“灵水龙津LING SHUI LONG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8623号“灵水龙津LING SHUI LONG 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钒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