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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625457号“富敏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71号
申请人:黄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25457号“富敏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7088509号“富敏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富敏家”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富敏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郑婷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