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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961093号“D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18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4961093号“D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52号

   

申请人:彼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61093号“D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24135号“D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8217436号“DOPPELGANGER OUTDO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第54703849号“D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在先的商标;引证商标三在装饰织品、织物、棉织品、法兰绒(织物)、纺织纤维织物、精纺丝织品、亚麻织品、纺织品制壁挂、家庭日用纺织品、床罩、被子、床垫遮盖物、床单(纺织品)、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家养宠物用毯、被罩、被套、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丝织美术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DOD”与引证商标一“DOD”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睡袋、布、热黏合织物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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