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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817961号“品鉴凉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351号
申请人:贵州凉都水城春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817961号“品鉴凉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系申请人“凉都水城春”系列品牌之一,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955872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727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品鉴凉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凉都”,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