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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28406号“潮味鲜合兴CHAO WEI XIAN
HE 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968号
申请人:郑炎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28406号“潮味鲜合兴CHAO WEI XIAN HE 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引证的第16194343号“BA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72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3506409号“金穆口口香及图”商标、第13320099号“益佳人及图”商标、第12730623号图形商标、第26250776号“阿铭哥A MING G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郑婷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