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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067917号“QQ炫舞”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403 2022-05-11 17:21:34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23067917号“QQ炫舞”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990号

   

申请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23067917号“QQ炫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53514号“QQ”商标、第9337974号“QQ”商标、第18856099号“QQ”商标、第9701393号“QQ巧克”商标、第4520191号“可乐QQ”商标、第12182551号图形商标、第15478835号“Q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相关消费者并带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工商档案、关联企业执照等;2、相关荣誉证书及驰名商标资料。3、相关宣传资料及销售资料、发票等;4、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异议决定;2、QQ糖百度打印件;3、被申请人介绍;4、被申请人业绩报告汇总及使用宣传证据;5、引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20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水果罐头、蔬菜罐头、番茄酱、奶茶(以奶为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替代品、香肠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20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721期《商标公告》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七由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21日、2014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分别于2014年8月7日、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提交了《商标联合使用声明》,其中载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存在名下商标相互许可及联合使用的关系,故我局依法确定申请人为引证商标六、七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由经审理查明4可知,申请人为引证商标六、七利害关系人,故其可以援引引证商标六、七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尚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2022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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