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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30862号“元77同学YUAN QIQ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295号
申请人:元气联萌(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0862号“元77同学YUAN QIQ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311297号、第23664907号、第37121453号、第48035471号、第50696225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