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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80794号“河马哈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485号
申请人:孙金涛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80794号“河马哈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47558号“河马哈维”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