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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1321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005号
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321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04838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