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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16313号“广和源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41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鹤山源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广和源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16313号“广和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139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02日至2020年11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并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具体如下:
1、宣传照片;
2、交易合同照片;
3、交易发票照片;
4、相关案件裁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1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12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张贴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广告宣传”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11月27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