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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95826号“白玉枇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274 2021-02-08 11:05:28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44995826号“白玉枇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35403号

   

申请人:苏州冬酿物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5826号“白玉枇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理由主要包括: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92953号“白玉甘蔗”商标、第11670542号“白玉柚”商标、第43430927号“白玉青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名称有特定的指向,使用商品也有特定指向,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玉枇杷”用于指定的“新鲜枇杷”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贾秋实
王觉菲

202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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