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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520758号“嘉福盛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780号
申请人:陈嘉云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20758号“嘉福盛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68279号“嘉囍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93487号“嘉州盛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1882号“嘉福 JIA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09606号“嘉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759458号“嘉D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982064号“嘉福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191361号“福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380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610453号“金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3637275号“金嘉福 福 HAPPINESS 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3641323号“金嘉福 幸福钻石 HAPPINESS DIAMO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5867660号“金嘉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十、十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十、十一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书建
杨丰璟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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