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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637823号“康源绿瘦KANGYUANLVSH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331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5637823号“康源绿瘦KANGYUANLVSHOU”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6号

   

异议人:绿瘦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国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绿瘦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国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637823号“康源绿瘦KANGYUANLV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源绿瘦KANGYUANLVSHOU”,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避孕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28248号“绿瘦LVSHOU”、第21438337号“绿瘦LVSHOU”、第12136614号“绿瘦LVSHO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避孕套;牙科设备和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637823号“康源绿瘦KANGYUANLVSH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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