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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23686号“BLOOM EDG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72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2023686号“BLOOM EDG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14号

   

异议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诚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市你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你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2023686号“BLOOM EDG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LOOM EDG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24219A号、在先注册的第25845638号、第12348598号“PLOO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烟用药草;香烟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品名称权、域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23686号“BLOOM EDG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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