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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1112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70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4011123号“图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97号

   

异议人:李瑞麟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瑞麟对被异议人广州茶百分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401112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   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了《苏作登字-2021-F-00001990》作品登记证书、异议人“易燃易炸”潮玩手办在淘宝及微店的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异议人对“潮玩易燃易炸”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美术作品已公开发表,被异议人有接触之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独创的表达方式上相近,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01112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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