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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489937号“菜鸟老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74 2022-11-07 18:56:51 来源:商标局

第53489937号“菜鸟老爸”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91号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晨凯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晨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489937号“菜鸟老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菜鸟老爸”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第15288148号“菜鸟云栈”、第12633930号、第27817888号“菜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放射性药品;医用气体”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菜鸟”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主张赖以知名的“货物递送、物流运输”等服务性质相差较远,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特点产生误认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89937号“菜鸟老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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