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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070780号“PIS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06 2022-10-27 19:27:44 来源:商标局

第53070780号“PISE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85号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品胜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品胜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3070780号“PI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S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电梳;电动牙刷;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99356号、第16305880号、第5184791号、第40218300号、第5958372号“品胜”、第5184791号、第4374878号、第40628770号“PISEN”、第15062219号“PISEN EAS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第21类“厨房用具;熏香炉”、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070780号“PIS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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