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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60400号“传世京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16 2022-10-27 19:27:44 来源:商标局

第55260400号“传世京奇”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68号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众成就(天津)融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众成就(天津)融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260400号“传世京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世京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游戏;组织文化艺术活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25179号“传世”、第10422246号、第30991033号“传世无双”、第29786706号“传奇世界”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3629号“传奇世界”、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方式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60400号“传世京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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