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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61024号“梅兰电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50 2022-10-27 19:27:44 来源:商标局

第49361024号“梅兰电气”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17号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梅一兰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梅一兰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49361024号“梅兰电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梅兰电气”,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0719号、第4168136号、4168138号“梅兰日兰”、第206959号“MERLIN GERIN及图”、第667539号、第3252588号“MERLIN GERIN”商标核定商品为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MERLIN GERIN及图”、“MERLIN GERIN”、“梅兰日兰”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361024号“梅兰电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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