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第55262425号“三维木晶”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200 2022-10-25 15:43:20 来源:商标局

第55262425号“三维木晶”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66号

   

异议人:朱呈力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桐城市范岗镇金正制刷厂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朱呈力对被异议人桐城市范岗镇金正制刷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262425号“三维木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维木晶”指定使用在第1类“硅酮、固化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0137号、第5168123号、第50700477号“三维及图”商标,第23472425号“三维”商标,第5680035号“三维THREE DIMENSI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建筑密封胶、工业用粘合剂、外科绷带用黏合制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工业用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主要识别文字“三维”,整体文字构成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硅酮、固化剂、建筑业用黏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62425号“三维木晶”商标在“硅酮;固化剂;建筑业用黏合剂;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知美网|商标注册网|苏州商标转让网|苏州商标交易网|苏州购买商标|苏州商标转让平台|苏州转让商标|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买卖平台|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窗口|苏州商标注册转让|苏州商标买卖网|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商标交易网|苏州商标查询|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续展|江苏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查询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注册商标中心|苏州商标受理窗口|苏州商标注册中心官网|商标注册苏州|苏州商标变更|苏州申请商标|苏州商标名称注册|中国商标注册网|苏州申请商标注册|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双软评估|苏州高企认定|苏州科技项目申报|苏州科技查新报告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