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张 查询 注册会员,免验证
  • {{ basic.site_slogan }}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53 2022-10-25 15:43:20 来源:商标局

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62号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东再来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东再来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传世高光”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30906号“高光GOGOON G1”商标、第45342181号“高光GOGOON G2”商标、第44572466号“高光”商标、第45311482号“高光G3 GOGOO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浓缩汁、烈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高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940150号“秦传世高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知美网|商标注册网|苏州商标转让网|苏州商标交易网|苏州购买商标|苏州商标转让平台|苏州转让商标|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买卖平台|商标超市网|苏州商标注册申请窗口|苏州商标注册转让|苏州商标买卖网|苏州商标注册公司|苏州商标交易网|苏州商标查询|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续展|江苏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查询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注册商标中心|苏州商标受理窗口|苏州商标注册中心官网|商标注册苏州|苏州商标变更|苏州申请商标|苏州商标名称注册|中国商标注册网|苏州申请商标注册|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双软评估|苏州高企认定|苏州科技项目申报|苏州科技查新报告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
取 消 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