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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50278号“吨吨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52 2022-10-25 15:43:20 来源:商标局

第57550278号“吨吨壶”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54号

   

异议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龙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大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鑫月塘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龙婷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550278号“吨吨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吨吨壶”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548641号“吨吨吨”商标,第53827226号、第55071266号“吨吨”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刷子、饮用器皿”、第34类“火柴、烟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50278号“吨吨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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