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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06871号“菌益 Jun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368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406871号“菌益 Jun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328号

   

申请人:厦门市品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家口超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06871号“菌益 Ju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独创性极高,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之一,且已经在多类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菌益”商标,已然形成“菌益”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888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的含义比较丰富,并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选项上并未对相关商品的功能用途作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更不会使相关公众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因而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菌益”、字母“Junyi”和图形经一定设计组合而成,其中文部分为相关公众的主要认读部分,该文字使用在食用燕窝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的中文“菌益”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菌益香”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使用在食用亚麻籽油、食用面筋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食用亚麻籽油、食用面筋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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