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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84994号“固村泉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70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384994号“固村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314号

   

申请人:胡雪梅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84994号“固村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74402号商标、第101072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固村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中文“固村”,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米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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