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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42837号“凌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92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442837号“凌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97号

   

申请人:肇庆凌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42837号“凌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029号商标、第30465374号商标、第357087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一定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凌飞”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飞凌”仅文字排序不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轮飞凌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空间运载工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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