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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28929号“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65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028929号“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77号

   

申请人:绥阳县鸿泰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28929号“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9874号商标、第29037290号商标、第22737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期满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物流运输、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物流运输、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经一定设计的字母“HT”与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HT”及引证商标三经一定设计的字母部分“HT”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商品包装、冰箱出租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物流运输、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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