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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4096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75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74096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73号

   

申请人:阳江市金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09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图形是申请人早在2013年就在使用的品牌标识,是在原有系列商标基础上的延续,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8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亦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上述商标使用在厨房用具等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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