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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84412号“蓝梦邮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90 2022-07-01 18:24:29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5784412号“蓝梦邮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7266号

   

申请人:中国梦(香港)邮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深蓝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84412号“蓝梦邮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独创名词,具有商标显著性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3069号商标、第10647181号商标、第38995821号商标、第43463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导游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有显著认读的中文“蓝梦”,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教育、电视文娱节目、提供体育设施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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