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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99391号“长安 恒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175 2022-06-24 16:56:31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8299391号“长安 恒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62257号

   

申请人:西安恒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99391号“长安 恒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57200号“长安”商标、第55363894号“恒辉”商标、第8042503号“恒辉”商标、第56581925号“恒辉”商标、第55913645号“恒辉”商标、第44361519号“晖恒”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9月27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4月6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三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恒晖”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奶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奶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陈辉
李艳燕

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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