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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64406号“LAC2Biome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3647号
申请人:LAC2BIOME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564406号“LAC2Bi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十”字图形与红十字标志构成近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LAC2Biome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2年2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后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我局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因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梁朦朦
2022年04月10日